卷十 十之三
《車攻》,宣王復古也。宣王能內(nèi)修政事,外攘夷狄,復文、武之境土。修車馬,備器械,復會諸侯於東都,因田獵而選車徒焉。東都,王城也。
○攘,如羊反,除也,卻也。竟音境。械,戶戒反!度n》云:“械,總名也!薄墩f文》云:“無所盛曰械!睆蜁,扶又反。選,宣兗反,數(shù)也;沈思戀反。下同。
[疏]“《車攻》八章,章四句”至“車徒焉”。
○正義曰:以詩次有義,故序者每乘上篇而詳之。言內(nèi)修政事,外攘夷狄者,由內(nèi)事修治,故能外平強寇,即上二篇南征、北伐是也。不言蠻,言夷者,總名也。既攘去夷狄,即是復竟土,是為復古也。案《王制》注以為,武王因殷之地,中國三千,海隅五千。至周公、成王斥大九州之界,乃中國七千,海隅萬里。彼注者,據(jù)文而言耳,其實武王與成王之時,土境不甚相遠也。何則?武王崩后,王室流言,四國皆叛,不暇外討。三監(jiān)既定,即為大平,制禮便云大界。以此知其境土廣狹不得相懸也。《王制》據(jù)其初伐紂言耳。武王之末,境應稍大。言復文、武之境土,以文、武,周之先王,舉以言之。此當復成、康之時也。何則?文王未得天下,其境與武王不同,而配武言之,明為先王而言也。成初武末,土境略同,故舉文、武而言大界,《王制》之法,據(jù)禮為正耳。不然,豈周公數(shù)年攝政,能使三倍大於武王?宣王攘去夷狄,仍小成王三倍?且宣王,中興明君,美其復古,比諸成、康才四分之一,則展也大成,徒虛言耳。若宣王復古,始廣三千,則厲王之末,當城壞壓境,以文逆意,理在不然,故知復古,復成、康之時。以文、武先生,舉而言之耳。言修車馬,即首章、二章,上二句是也。言備器械攻戰(zhàn)之具,三章“建旐設旄”之類是也。復會諸侯於東都,四章是也。言復者,對上篇為復,猶《卷耳》言又也。因田獵,即六章、七章是也。而選車徒,即三章上二句是也。經(jīng)先言選徒,序先言田獵者,選徒然后東行,故經(jīng)先言之。序以選徒本為田獵,故言因田獵選車徒也。言因者,以會為主,因會而獵也。王者能使諸侯朝會,是事之美者,故以會諸侯為主焉。上三章先致其意。首章致會同之意,二章、三章致田獵之意,故云“駕言”、“摶獸”,皆致意之辭,未實行也。四章言既至東都,諸侯來會。五章言田罷之后,射馀獲之禽。六章、七章言田獵之事。卒章總嘆美之也。班馀獲射在田獲之后,而先田言之者,以射是諸侯群臣之事,因上章諸侯來會而即說之,令臣事自相次也。
我車既攻,我馬既同,攻,堅。同,齊也。宗廟齊毫,尚純也。戎事齊力,尚強也。田獵齊足,尚疾也。
○豪,戶刀反,依字作“毫”也。
四牡龐龐,駕言徂東。龐龐,充實也。東,洛邑也。
○龐,鹿同反,徐扶公反。
[疏]“我車”至“徂東”。
○正義曰:宣王言,我會同之戎車既堅致矣,我戎馬既齊力矣,四牡之馬龐龐然充實矣,當為我駕,我當乘之以往東都,與諸侯行會同也。
○傳“宗廟”至“尚疾”。
○正義曰:“宗廟齊毫,戎事齊力,田獵齊足”,《釋畜》文也!吧屑儭、“尚強”、“尚疾”,是毛以義增解之也。齊其毫毛,尚純色;齊其馬力,尚強壯;齊其馬足,尚迅疾也。引之者,證經(jīng)“既同”為齊力之義,因連引宗廟、田獵之全文。李巡曰:“祭於宗廟,當加謹敬,取其同色也!蹦呈显唬骸叭质,謂兵革戰(zhàn)伐之事,當齊其力,以載干戈之屬。”舍人曰:“田獵,取牲於苑囿之中,追飛逐走,取其疾而已!
田車既好,四牡孔阜,東有甫草,駕言行狩。甫,大也。田者,大芟草以為防,或舍其中。褐纏旃以為門,裘纏質(zhì)以為槸,間容握,驅(qū)而入,擊則不得入。之左者之左,之右者之右,然后焚而射焉。天子發(fā)然后諸侯發(fā),諸侯發(fā)然后大夫、士發(fā)。天子發(fā)抗大綏,諸侯發(fā)抗小綏,獻禽於其下,故戰(zhàn)不出頃,田不出防,不逐奔走,古之道也。箋云:甫草者,甫田之草也。鄭有甫田。
○甫,毛如字,大也。鄭音補,謂圃田,鄭藪也。艾,魚廢反。褐音曷。槸,魚列反,何魚子反,門中闑。轚音計,劉兆注《穀梁》云“繼也”,本又作“擊”,音同,或古歷反。“之左者之左”,一本無上“之”字,下句亦然。射,食弋反?梗嗬朔,舉也。綏,本亦作“緌”,而隹反,下同。頃,苦穎反。甫田,舊音補,十藪,鄭有圃田,下同;毛依字。甫,大也。
[疏]“田車”至“行狩”。毛以為,宣王言我田獵之車既善好,四牡之馬又甚盛大,東都之界有廣大之草,可以就而田獵焉。當為我駕此車馬,我將乘之而往,狩獵於彼。言既會諸侯,又與田也。鄭唯以“東有甫草”為“圃田之草”為異耳。
○傳“甫大”至“之道”。
○正義曰:以田法,芟草為防,是廣大之處,故訓甫為大也。謂寬大之地,有草可芟,故言甫草也。因而廣言田獵之法,次在大草之意。田獵者,必大芟殺野草以為防限,作田獵之場,擬殺圍之處;驈椭股崞渲,謂未田之前,誓士戒眾,故教示戰(zhàn)法,當在其間止舍也。其防之廣狹無文。即為防限,當設周衛(wèi)而立門焉。乃以織毛褐布纏通帛旃之竿,以為門之兩傍,其門蓋南開,并為二門,用四旃四褐也。又以裘纏椹質(zhì)以為門中之闑。闑,車軌之里,兩邊約車輪者。其門之廣狹,兩軸頭去旃竿之間各容一握。握人四指為四寸,是門廣於軸八寸也。入此門,當馳走而入,不得徐也。以教戰(zhàn)試其能否,故令驅(qū)焉。若驅(qū)之,其軸頭擊著門傍旃竿,則不得入也。所以罰不一也。以天子六軍,分為左右,雖同舍防內(nèi),令三軍各在一方,取左右相應。其屬左者之左門,屬右者之右門,不得越離部位,以此故有二門也。此屬夏苗之田也!吨芏Y》“仲夏,教茇舍。”鄭云:“茇舍,草止也。軍有草止之法!贝嗣缣锛床葜,明芟草止其中焉;蛏崞渲幸。以教戰(zhàn)即軍禮,同,故言軍有草止之法。仲夏舉草舍之法,田禮皆當然也。故“仲冬教大閱”云:“前期群吏,戒眾庶,修戰(zhàn)法。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,百步則一,為三表。又五十步為一表。田之日,司馬建旗于后表之中,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,各帥其民而致。質(zhì)明,弊旗,誅后至者。乃陳車徒,如戰(zhàn)之陳。注云:“萊,芟除可陳之處。表,所以識正行列也。四表積二百五十步。左右之廣,當容三軍,步數(shù)未聞!编嵲啤败铣申愔帯保擒喜轂榻虘(zhàn)之所。傳言“田者,大芟草以為防”,則芟草為田獵之處,明先獵以教戰(zhàn),合圍又在間焉,二者同處也。鄭以最南一表,以北百步為二表,又北百步為三表,又北五十步為四表,謂之后表。是四表二百五十步也。以下有以旌為左右和之門,故言“左右之廣,當容三軍,但步數(shù)未聞耳”。彼又曰:“以旌為左右和之門,群吏各帥其車徒,以敘和出左右。”注云:“軍門曰和,今謂之壘門,立兩旌以為之。敘和出,用次第出和門也。”彼旌即此旃也。彼言“敘和出”,此言“驅(qū)而入”,不同者,此據(jù)質(zhì)明時初入和門。既入,同在后表之中,將以教戰(zhàn)也。既誓,從后表前至第二表,一弊其旗,車徒皆坐。又從第二表至前第三,又然。又從前第三至最前,退卻,教振旅,至后表。禮畢,當從是以出田,故敘和出左右,與此終始各舉其一,故不同也。計立旌為門,當在教戰(zhàn)之前。《周禮》以旌為左右和之門,文在教戰(zhàn)下者,以教戰(zhàn)之時,直言建旌后表之中,不說入門之事,故不言立門。教畢,以敘和出。因其將出而言立門,故文在下。其實戰(zhàn)之前,門已先設也。教戰(zhàn)既畢,士卒出和,乃分地為屯。既陳,車驅(qū)卒奔,驅(qū)禽,內(nèi)之於防,然后焚燒此防草,在其中而射之。天子先發(fā),然后諸侯發(fā),然后大夫、士發(fā)。發(fā)謂發(fā)矢射之也。其天子發(fā)則先抗舉其大綏,諸侯發(fā)則舉其小綏。必舉此綏為表,天子諸侯殺之時,因獻其禽於其下也,故戰(zhàn)不出所期之頃田,不出所芟之防,不逐奔走。謂出於頃防者,不逐之,古之道也?菇,謂既射舉之,因置虞旗於其中,受而致禽焉。受禽獵止則弊之,故《王制》曰:“天子殺則下大綏,諸侯殺則下小綏。”注云:“下謂弊之。”是殺禽已訖,田止而弊綏也。各舉終始之一,故與此不同也。此等似有成文,未知其事所出。昭八年《穀梁傳》曰:“芟蘭以為防。以葛覆質(zhì)為槷!迸c此不同!多嵵尽反饛堃菰疲骸皯(zhàn)有頃數(shù),不能盡其多少,猶今戰(zhàn)場者不出其頃界,田者不出其防也!薄锻踔啤吩疲骸袄ハx未蟄,不以火田!眲t用火田獵。唯在冬耳.此言焚而射之。自焚所芟之草。非放火田獵。四時皆焚之也。故《地耿·山虞》、《澤虞》皆云:“大田,萊山田之野!毖源筇,則天子四時之田皆然矣。既萊其地,明悉焚之。此時王仍未至本都,非正田之時。毛因大草,廣言獵法,不謂此時即然也。
○箋“甫草”至“甫田”。
○正義曰:以下云“搏獸于敖”,敖,地名,則甫草亦是地名,不宜為大,故易之為圃田之草。且東都之地,自有圃田,故引《爾雅》以證之。“鄭有圃田”,《釋地》文也。郭璞曰:“今滎陽中牟縣西圃田澤是也!薄堵毞健吩唬骸昂幽显辉ブ荩錆伤捲黄蕴!毙踔畷r,未有鄭國,圃田在東都畿內(nèi),故宣王得往田焉。
之子于苗,選徒囂囂。之子,有司也。夏獵曰苗。囂囂,聲也。維數(shù)車徒者,為有聲也。箋云:于,曰也。
○囂,五刀反,或許驕反。數(shù),所主反。
建旐設旄,搏獸于敖。敖,地名。箋云:獸,田獵搏獸也。敖,鄭地,今近滎陽。
○搏音博,舊音付。近,附近之近。
[疏]“之子”至“于敖”。
○毛言宣王欲鄉(xiāng)東都之時,其是子群吏之有司於是為將夏田之苗,選數(shù)車徒,不為讙嘩,唯數(shù)者有聲囂囂然。言時官人皆能其事也。既選車徒,王言當建立旐於車,而設旄牛尾於旐之首,與旄同建,我當乘之,往搏取禽獸於敖地也。
○鄭以“于”為“曰”,則之子斥宣王,為異耳。
○傳“之子”至“有聲”。
○正義曰:《大司馬》:“仲夏,教茇舍,如振旅之陳。群吏選車徒!敝^數(shù)擇之也。此時事與彼同,則有司謂群吏有事者,大司馬之屬矣。傳以此子為有司,下文“之子”亦非王身,當謂凡從王者,非獨司馬官屬也。夏獵曰苗,則此時宣王為夏田也。上云“駕言行狩”者,是獵之總名,但冬獵大於三時,故狩為冬獵名耳,非宣王發(fā)意向東,許歷冬夏也。下云“有聞無聲”,則在軍不得讙嘩。而云囂囂之聲,故知唯數(shù)者為有聲。
○箋“于,曰”。
○正義曰:傳之訓“于”為“於”、為“往”,無為“曰”者,箋以為“曰”,則與傳不同。言“之子曰”,“曰”則是命事之辭,“之子”當斥宣王,不得為有司也。下云“之子于征”,亦謂宣王行也,但不訓“于”字,則“于征”當為往征矣。
駕彼四牡,四牡奕奕。言諸侯來會也。
赤芾金舄,會同有繹。諸侯“赤芾金舄”,舄,達屨也。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。繹,陳也。箋云:金舄,黃朱色也。
○舄音昔。繹音亦。見,賢遍反,下同。
[疏]“駕彼”至“有繹”。
○正義曰:言宣王之至東都,四方諸侯駕彼四牡之馬而來,其四牡之馬則奕奕然閑習。既朝見於王,而服赤芾金舄之飾。與王行會同之禮者,有陳于會同之位,言各以爵之尊卑,陳列於其位次者。
○傳“諸侯”至“曰同”。
○正義曰:言諸侯赤芾,對天子當朱芾也。言“金舄,達屨”者,《天官·屨人》注云:“舄有三等,赤舄為上,冕服之舄,下有白舄、黑舄!贝嗽平痿,即禮之赤舄也,故箋云“金舄,黃朱色”。加金為飾,故謂之金舄。白舄、黑舄猶有在其上者,為尊未達。其赤舄則所尊莫是過,故云“達屨”,言是屨之最上達者也。此舄也,而曰屨,屨,通名。以舄是祭服,尊卑異之耳,故屨人兼掌屨舄,是屨為通名也。“時見曰會,殷見曰同”,《大宗伯》文也。定本云“殷頫曰同”,誤也。注云:“時見者,無常期。”諸侯有不服者,王將有征伐之事,則既朝覲,王為壇於國外,合諸侯而命事焉。殷,眾也。十二歲,王如不巡狩,則六服盡朝。朝禮既畢,王為壇合諸侯,以命政焉。如是,則會、同其禮各別,不得并行之矣。但此時王與諸侯會東都,非十二年之事。言“同”者,以會、同對文則別,散則義通。會者,交會。同者,同聚。理既是一,故《論語》及此連言之。
決拾既佽,弓矢既調(diào)。決,鉤弦也。拾,遂也。佽,利也。箋云:佽,謂手指相佽比也。調(diào),謂弓強弱與矢輕重相得。
○夬,本又作“決”,或作“抉”,同古穴反。佽音次,《說文》子利反,云:“便利也!北,毗志反。
射夫既同,助我舉柴。柴,積也。箋云:既同,已射,同復將射之位也。雖不中必助中者,舉積禽也。
○柴,子智反,又才寄反,《說文》作“{此手}”,士賣反。中,丁仲反,下“中者”同。
[疏]“決拾”至“舉柴”。
○正義曰:此章言諸侯從王田罷,賜射馀獲之事也。言時諸侯所有決之與拾既與手指相比次而和利矣,弓之與矢既強弱相得而調(diào)適矣,既田畢,王以馀獲之禽賜之,則以此射而取之。此射夫皆已射一番,若中得禽者,既同復將射之位,欲更射以求禽也。若以射之而不中者,則又助我中者舉積禽。此文承諸侯之下,射夫即諸侯也。其大夫亦在獲射之中,則此可以兼焉。諸侯而謂之射夫者,夫,男子之總名。
○箋“佽謂”至“相得”。
○正義曰:鄭以佽為利,其義不明,故申而成之。決著於右手大指,所以鉤弦,開體遂著於左臂,所以遂弦,手指相比次,而后射得和利,故毛云“佽,利”,謂相次然后射利,非訓佽為利也。言“調(diào),謂弓強弱與矢輕重相得”者,弓體有強弱,各其力之所便。又弓矢之各有安危,調(diào)之使相得。
○箋“既同”至“積禽”。
○正義曰:田無射禮,唯既田乃有班馀獲射在於澤宮。言同復將射之位,在澤宮之位也。以言助我舉積,是不得利者助他人也,故射雖不中,必助中者舉積禽矣。《鄉(xiāng)射禮》云“禮,射不主皮,不勝者降”,即此是也。此謂士大夫以上有禮射者,庶人則以主皮當禮射,故鄉(xiāng)大夫以五物詢眾,三曰主皮,是也。
四黃既駕,兩驂不猗。言御者之良也。
○猗,於寄反,又於綺反。
不失其馳,舍矢如破。言習於射御法也。箋云:御者之良,得舒疾之中。射者之工,矢發(fā)則中,如椎破物也。
○舍音捨。椎,直追反。
[疏]“四黃”至“如破”。
○正義曰:王既會諸侯,乃與之田。言王乘四黃之馬既駕矣,兩驂之馬不相依猗,御者節(jié)御此馬,令不失其馳騁之法。故令射者舍放其矢,則如椎破物,能中而駃也。言御良射善,所以美之。
○箋“言御者之良”。
○正義曰:《駟鐵》云:“六轡在手!惫{云:“言馬之良。”此云御良者,雖馬御相須,而設文有意。彼云在手,主說馬良,不用御者之力,故言在手而已。此云驂不相猗,乃御者使之然,故云御良。各觀其文而為說也。
蕭蕭馬鳴,悠悠旆旌,言不讙譁也。
○讙音歡,又音暄。譁音花。徒御不驚,大庖不盈。徒,輦也。御,御馬也。不驚,驚也。不盈,盈也。一曰乾豆,二曰賓客,三日充君之庖,故自左膘而射之,達于右腢,為上殺。射右耳本,次之。射左髀,達于右<骨肖>,為下殺。面?zhèn)猾I。踐毛不獻。不成禽不獻。禽雖多,擇取三十焉,其馀以與大夫、士。以習射於澤宮,田雖得禽,射不中不得取禽。田雖不得禽,射中則得取禽。古者以辭讓取,不以勇力取。箋云:不驚,驚也。不盈,盈也。反其言,美之也!吧溆叶尽保吧洹碑敒椤斑_”。三十者,每禽三十也。
○庖,蒲茅反。膘,頻小反,又扶了反!度n》云:“小腹兩邊肉也!薄墩f文》云:“脅后髀前肉也。”本亦作“髀”,蒲禮反;蛴肿鳌啊。射,食亦反,下“射左髀”同。腢,本亦作“髃”,音愚,又五厚反,謂肩前也;《說文》同;郭音偶,謂肩前兩間骨;何依注!豆颉纷宰蟊焐渲,達於右腢,中心死疾,鮮潔也。又五回、五公二反。射右耳,食亦反。脾,本又作“髀”,方爾反,又薄禮反,謂股外。,馀繞反,又胡了反,謂水膁也。字書無此字,一本作“<骨號>”,音羊紹反,又羊招反,呂忱于小反。本或作“膘”。踐,子淺反。
[疏]“蕭蕭”至“不盈”。
○正義曰:言王之田獵,非直射良御善,又軍旅齊肅,唯聞蕭蕭然馬鳴之聲,見悠悠然旆旌之狀,無敢有讙嘩者。徒行鞔輦者,與車上御馬者,豈不驚戒乎?言以相警戒也。君之大庖,所獲之禽不充滿乎?言充滿也。
○傳“徒輦”至“力取”。
○正義曰:諸徒皆為徒行,此獨以為輦者,《釋訓》云:“徒御不驚輦者也!薄稜栄拧诽蒯尨宋模室蓝鵀檎f。《地官·鄉(xiāng)師》云:“大軍旅會同治其輦!弊⒃疲骸拜側送煨,所以載任器也。止以為蕃營!薄端抉R法》輦有一斧一斤一鑿一梩。周輦加二板二筑,夏后氏二十人而輦,殷十八人而輦,周十五人而輦。是會田獵,人挽輦以徒行也。徒既為輦者,故御為御馬者也。以此美宣王之歌,故知不驚、不盈,聲而疊之,故箋反其言美之,此為美之深者也。鄭於此申毛者,反“鄂不韡韡”不從毛說,以上未有此比,故於是言之,明以后此類皆然矣。傳又因經(jīng)“大庖不盈”,廣言殺獸充庖之事。一曰乾豆,謂第一上殺者,乾足以為豆實,供宗廟也。二曰賓客,謂第二殺者,別之以待賓客也。三曰充君之庖,謂第三下殺者,取之以充實君之庖廚也。君尊宗廟,敬賓客,故先人而后己,取其下也。又分別殺之三等,故自左膘而射之,達過於右肩腢,為上殺,以其貫心死疾,肉最絜美,故以為乾豆也!吧溆叶尽,箋云“射”當為“達”,亦自左射之,達右耳本而死者,為次殺,以其遠心,死稍遲,肉已微惡,故以為賓客也。不言自左者,蒙上文可知。射左股髀,而達過於右脅,為下殺,以其中脅,死最遲,肉又益惡,充君之庖也。凡射獸,皆逐后從左廂而射之,達於右,言射左髀,則上殺達於右腢,當自左脅也。次殺右耳本,當自左肩腢也。不言自左,舉下殺之射左髀,可推而知也!锻踔啤芳啊豆颉贰ⅰ斗Y梁》皆云“充君之庖”,無“廚”字。鄭云“庖,今之廚”,則傳本亦無“廚”字,“廚”,衍字也。定本亦無“廚”字。箋知射當為達者,以射必自左,不得從右而射,且與上下不類,故知當為達也。面?zhèn)猾I者,謂當面射之。翦毛不獻,謂在傍而逆射之。二者皆為逆射,不獻者,嫌誅降之義。不成禽不獻者,惡其害幼少。此不能使獵者無之,自君所不取,以示教法耳。禽雖多,擇取三十焉。鄭云:“三十者,每禽三十。”以君之獵,不宜諸種止取三十,故以為每禽焉。則宗廟、賓客、君庖各十也。其馀每禽三十之外,以與卿、大夫、士習射澤宮,所以班馀獲射也。不言諸侯,諸侯不常在。卿、大夫尚得與射,諸侯在射,可知也。以大獸公之,非復己物,君賜使射,故非中不取。言向者田獵所取,用勇力;今射者,禮樂所取,用辭讓也。此當有成文,《書傳》、《穀梁傳》與此略同。
之子于征,有聞無聲,有善聞而無喧嘩之聲。箋云:晉人伐鄭。陳成子救之,舍於柳舒之上,去穀七里,穀人不知。可謂有聞無聲。
○聞音問,注同,本亦作“問”。
允矣君子,展也大成。箋云:允,信。展,誠也。大成,謂致太平也。
[疏]“之子”至“大成”。
○毛以為,是從王往行群臣有善聞,而率其所部,無喧嘩之聲。王能使所從若是,信矣君子,宣王誠實也,其功大成。言太平也。
○鄭以“之子”斥“宣王”為異耳。
○箋“晉人”至“無聲”。
○正義曰:事在哀二十七年《左傳》,曰:“晉荀瑤伐鄭,次于桐丘。鄭駟弘請救于齊。陳成子救鄭。及留舒,違穀七里,穀人不知。”是其事也。留、柳不同,蓋所據(jù)書異。穀本齊邑,而引之者,證無聲也。
《車攻》八章,章四句。
《吉日》,美宣王田也。能慎微接下,無不自盡以奉其上焉。
[疏]“《吉日》四章,章六句”至“其上焉”。
○正義曰:作《吉日》詩者,美宣王田獵也。以宣王能慎於微事,又以恩意接及群下,王之田獵能如是,則群下無不自盡誠心以奉事其君上焉。由王如此,故美之也。慎微,即首章上二句是也。接下,卒章下二句是也。四章皆論田獵,言田足以總之。時述此慎微接下二事者,以天子之務,一日萬機,尚留意於馬祖之神,為之祈禱,能謹慎於微細也。人君游田,或意在適樂,今王求禽獸,唯以給賓,是恩隆於群下也。二者,人君之美事,故時言之也。下無不自盡以奉其上,述宣王接下之義,於經(jīng)無所當也。
吉日維戊,既伯既禱。維戊,順類乘牡也。伯,馬祖也。重物慎微,將用馬力,必先為之禱其祖。禱,禱獲也。箋云:戊,剛日也,故乘牡為順類也。
○禱,丁老反,馬祭也,《說文》作“禂”。為之,于偽反。
田車既好,四牡孔阜。升彼大阜,從其群丑。箋云:丑,眾也。田而升大阜,從禽獸之群眾也。
[疏]“吉日”至“群丑”。正義曰:言王於先以吉善之日維戊也,於馬祖之伯既祭之求禱矣,以田獵當用馬力,故為之禱祖,求其馬之強健也。田獵之車既善好,四牡之馬甚盛大,王乃乘之,升彼大陵阜之上,從逐其群眾之禽獸。言車牢馬健,故得歷險從禽,是由禱之故也。
○傳“維戊”至“禱獲”。
○正義曰:馬,國之大用,王者重之,故《夏官·校人》:“春祭馬祖,夏祭先牧,秋祭馬社,冬祭馬步。”注云:“馬祖,天駟。先牧,始養(yǎng)馬者。馬社,始乘馬者,馬步,神為災害馬者。”既四時各有所為祭之。馬祖祭之在春,其常也,而將用馬力,則又用彼禮以禱之。祭必用戊者,日有剛柔,猶馬有牝牡,將乘牡馬,故禱用剛日,故云維戊,順其剛之類而乘牡馬。知“伯,馬祖”者,《釋天》云:“既伯既禱,馬祭也!睘轳R而祭,故知馬祖謂之伯。伯者,長也。馬祖始是長也。鄭云:“馬祖,天駟!薄夺屘臁吩疲骸疤祚,房也!睂O炎曰:“龍為天馬,故房四星謂之天駟!编嵰嘁缎⒔(jīng)說》曰“房為龍馬”,是也。言重物慎微者,重其馬之為物,慎其祭之微者。將用馬力,必先為之禱其祖,是謹慎其微細也。言禱獲者,為田而禱馬祖,求馬強健,則能馳逐獸而獲之。
吉日庚午,既差我馬。外事以剛日。差,擇也。獸之所同,麀鹿麌々。鹿牝曰麀。麌々,眾多也。箋云:同猶聚也。麕牡曰麌。麌復麌,言多也。
○麀音憂。麌,愚甫反,《說文》作“噳”,云:“麋鹿群口相聚也!丙,本又作“麇”,俱倫反。復,扶又反。
漆沮之從,天子之所。漆沮之水,麀鹿所生也。從漆沮驅(qū)禽,而致天子之所。
○沮,七徐反。
[疏]“吉日”至“之所”。
○毛以為,王以吉善之日庚午日也,既簡擇我田獵之馬,擇取強者,王乘以田也。至於田所,而又有禽獸。其獸之所同聚者,則麀之與鹿麌麌然眾多,遂以驅(qū)逆之車,驅(qū)之於漆沮之傍,從彼以至天子之所。以獵有期處,故驅(qū)禽從之也。上言乘車升大阜,下言獸在中原,此云驅(qū)之漆沮,皆見獸之所在驅(qū)逐之事以相發(fā)明也。鄭唯以麌為獸名為異耳。
○傳“外事”至“差擇”。
○正義曰:“外事以剛日”,《曲禮》文也。言此者,上章順剛之類,故言維戊,擇馬不取順類,亦用庚為剛日,故解之,由擇馬是外事故也。莊二十九年《左傳》曰:“凡馬,日中而出,日中而入!眲t秋分以至春分,馬在廄矣。擇馬不必在廄,得為外事者,馬雖在廄,擇則調(diào)試善惡,必在國外故也!抖Y記》注外事內(nèi)事皆謂祭事,此擇馬非祭,而得引此文者,彼雖主祭事,其非祭事,亦以內(nèi)外而用剛柔,故斷章引之也。庚則用外,必用午日者,蓋於辰午為馬故也!安,擇”,《釋詁》文。
○傳“鹿牝”至“眾多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獸》云:“鹿,牝麚,牝麀。”是鹿牝曰麀也。“麋麋,眾多”,與《韓奕》同,則傳本作麌字。
○箋“麕牝”至“言多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獸》云:“麕,牡麌,牝麋!笔躯幠翟畸囈。郭璞引《詩》曰:“麀鹿麌々!编嵖党山饧粗^此也,但重言耳!兑袅x》曰:“‘麕’,或作‘麏’,或作‘麇’!笔菫轺迥翟畸囈病S慎逯囝,又承鹿牡之下。本或作“麇牝”者,誤也!夺尗F》又云:“麋,牡麔,牝麎!毕鹿{云“祁當作麎。麎,麋牝”是也。必易傳者,以言獸之所同,明獸類非一,故知其所言者皆獸名。下“其祁孔有”,傳訓祁為大,直云其大甚有,不言獸名,不知大者何物。且《釋獸》有麎之名,故易傳而從《爾雅》也。注《爾雅》者,某氏亦引《詩》云“瞻彼中原,其麎孔有”,與鄭同。下箋云“祁”當作“麎”。此麌不破字,則鄭本亦作麌也。
瞻彼中原,其祁孔有。祁,大也。箋云:“祁”當作“麎”。麎,麋牝也。中原之野甚有之。
○祁,毛巨私反,又止之反;鄭改作“麎”,音辰;郭音脤;何止尸反;沈市尸反。麋,亡悲反。儦儦俟俟,或群或友。趨則儦儦,行則俟俟。獸三曰群,二曰友。
○儦,本作“麃”,又作“爊”,表嬌反,趨也,《廣雅》云:“行也。”俟音士,行也;徐音矣。
悉率左右,以燕天子。驅(qū)禽之左右,以安待天子。箋云:率,循也。悉驅(qū)禽順其左右之宜,以安待王之射也。
○射,食亦反。
[疏]“瞻彼”至“天子”。
○毛以為,視彼中原之野,其諸禽獸大而甚有,謂形大而多也,故儦儦然有趨者,俟俟然有行者。其趨行或三三為群,或二二為友,是其甚有也。既而趨逆之車,驅(qū)而至於彼防。虞人乃悉驅(qū)之,循其左右之宜,以安待天子之射也。
○鄭以為,視彼中原之野,其麋牝之獸甚有之。言中原甚有麎。馀同。
○傳“趨則”至“二曰友”。
○正義曰:上言多有諸獸,此宜說其行容。獸行多疾,當先言其趨,故以趨則儦儦,行則俟俟。《周語》曰“獸三為群”,故二曰友。友親於群,其數(shù)宜少!兑住p卦·六三》云:“一人行則得其友!鲍F亦當然,故二曰友,三曰群。謂自三以上皆稱群,不必要三也。
○傳“驅(qū)禽”至“天子”。
○正義曰:此言安待天子,謂已入防中,乃虞人驅(qū)之,故《騶虞》傳曰:“虞人翼五豝以待公之發(fā)!薄恶嗚F》箋云:“奉是時牡!敝^虞人與此待同也。言驅(qū)禽之左右者,以禽必在左射之,或令左驅(qū)令右,皆使天子得其左廂之便。以其未明,故箋又申之云:“循其左右之宜,以安待王之射!
既張我弓,既挾我矢,發(fā)彼小豝,殪此大兕。殪,壹發(fā)而死。言能中微而制大也。箋云:豕牡曰豝。
○挾,子洽反,又子協(xié)反,又戶頰反。豝音巴。殪,於計反。兕,徐履反,本又作“”。中,張伸反。
以御賓客,且以酌醴。饗醴,天子之飲酒也。箋云:御賓客者,給賓客之御也。賓客謂諸侯也。酌醴,酌而飲群臣,以為俎實也。
[疏]“既張”至“酌醴”。
○正義曰:虞人既驅(qū)禽待天子,故言既已張我天子所射之弓,既挾我天子所射發(fā)之矢,發(fā)而中彼小豝,亦又殪此大兕也。既殺得群獸以給御諸侯之賓客,且以酌醴與群臣飲時為俎實也。
○傳“殪壹”至“制大”。
○正義曰:《釋詁》云:“殪,死也!卑l(fā)矢射之即殪,是壹發(fā)而死也。又解小豝、大兕俱是發(fā)矢殺之,但小者射中必死,苦於不能射中;大者射則易中,唯不能即死。小豝云發(fā),言發(fā)則中之。大兕言殪,言射著即死。異其文者,言中微而制大。
○傳“饗醴”至“飲酒”。
○正義曰:醴不可專飲。天子之於群臣,不徒設醴而已。此言酌醴者,《左傳》天子饗諸侯每云“饗醴,命之宥”。是饗有醴者,天子飲之酒,故舉醴言之也。
○箋“御賓”至“俎實”。
○正義曰:御者,給與充用之辭,故知御賓客者,給賓客之御也。知賓客謂諸侯者,天子之所賓客者,唯諸侯耳,故《周禮》“六服之內(nèi),其君為大賓,其臣為大客”,是也。彼對文,則君為大賓,故臣為大客。若散,則賓亦客也。故此賓客并言之,此箋舉尊言耳。其臣來及從君,則王亦以此給之也。言酌而醴群臣以為俎實者,以言“且以酌醴”,是當時且用之辭,則得禽即與群臣飲酒,故知以為俎實也。若乾之為脯,漬之為醢,則在籩豆矣,不得言俎實也。
《吉日》四章,章六句。
《南有嘉魚之什》十篇,四十六章,二百七十二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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